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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医保制度将全覆盖(4则)

2018-12-03 17:21 来源:《党的建设》杂志

  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

  医保制度将全覆盖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日前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明确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受益水平明显提高。

  方案围绕扶贫任务,提出了医疗保障扶贫的六大目标,包括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制度全覆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覆盖率均达到100%;逐步均衡城乡差距;加大大病保险倾斜力度,对农村贫困人口降低起付线50%、提高支付比例5个百分点、逐步提高并取消封顶线;确保年度救助限额内农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对特殊困难的进一步加大倾斜救助力度;减轻农村贫困人口目录外个人费用负担;全面推进贫困人口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等。

  为落实上述目标,方案提出了一系列重点措施,贯穿医保参保缴费、待遇支付、保障标准、管理服务、就医结算等全过程。同时提出,强化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确保扶贫任务全面完成。

  教育部、财政部下发办法要求

  大学生勤工助学原则上

  每月不超40小时

  日前,教育部、财政部印发修订后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根据《办法》,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办法》规定,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今年我省企业在岗职工工资

  最高可上涨14%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印发甘肃省2018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指导线调控目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2018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调控目标为: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4%;基准线为8%;下线4%。也就是说,我省2018年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最少可涨4%,最高可涨14%。

  《通知》明确,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和按照企业经营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

  《通知》还指出,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或扭亏成效显著的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和上线区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增长比较平稳的企业,在平均工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工资增长幅度可围绕基准线确定;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企业,可按照下线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特别困难不能进行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征求职工意见,经职代会决定暂缓调整。

  我省调整企事业单位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日前,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省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调整。

  据了解,此次调整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此次调整的标准是: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调整为工伤人员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1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97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92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88元,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84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供养亲属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6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9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6元。

  此次调整后,一至四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关闭破产企业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1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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