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整改中

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甘肃网 >> 党的建设杂志 >> 社会 >> 为您服务

“偷偷搬运”微短剧?法院认定侵权!

2025-05-13 09:49 来源:《党的建设》杂志

  【案例】某视频公司委托某榕公司根据该视频公司提供或确认的微短剧剧本,制作单集时长不超过3分钟的视频短剧。双方确认,微短剧剧本及其他相关文字作品、短剧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其他衍生权利由某视频公司享有。

  此后,以小说《重××》为剧本,改编拍摄的网络微短剧《恰××》在某榕公司短剧管理后台上架,微短剧在授权平台“某夏视频”小程序播放,其中第18集至第99集需付费观看。

  短剧上线后,受到观众喜爱。但某视频公司发现,在某科技公司经营的“某小剧场”微信小程序中播放的微短剧《这××》视频内容展现的故事主线、剧情设计、人物设定、参演人员、视频时长均与《恰××》完全一致。某短视频App的搜索结果显示,用户以为《这××》是微短剧《恰××》的别名,某短视频App中微短剧《这××》的跳转链接将用户引导至某科技公司经营的“某小剧场”小程序。其后,某视频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侵犯了某视频公司对案涉微短剧享有的修改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某科技公司赔偿某视频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6万元。

  【说法】著作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微短剧作为新事物,能否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呢?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虽然微短剧每一集的时长较短,不同于传统的电影和电视剧,但其仍有明显的主线和主题,若体现了作者在选择素材、拍摄角度、表现手法及画面编排等方面的独特构思等创造性劳动,应被认定为视听作品。

  本案中,某视频公司委托某榕公司进行微短剧的摄制工作,呈现出的作品《恰××》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可以被认定为视听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全面?;?,侵权者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外,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目的是通过赋予创作者有限的垄断权,保障其从作品中获得合理经济收入的权利,以鼓励更多人投身到原创性劳动中,促使更多高质量的作品得以产生和传播。D(魏哲哲整理)

版权声明:凡注有稿件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稿件,均为本网原创版权稿件,转载必须注明来源。

西北角西北角
中国甘肃网微信中国甘肃网微信
中国甘肃网微博中国甘肃网微博
微博甘肃微博甘肃
学习强国学习强国
今日头条号今日头条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6212006002 | ICP备案:陇ICP备17001500号 | 经营许可证编号:甘B2-20060006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编号:(甘)字第079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编号:甘B2__20120010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投诉举报电话:12331 |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2377

主办:甘肃中甘网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 本网常年法律顾问团:甘肃和谐律师事务所(0931-8580115)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0931-8864528)

Copyright © 2006 - 2024 中国甘肃网(GSC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简介 | 人才招聘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931-8960109 0931-8960307(传真)

分享到